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05年8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12月14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聚众斗殴原判刑罚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汽车沿乡间公路行驶至沧县**乡**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付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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