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现暂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院**区**栋**单元**号(户籍在黑龙江省讷河市**街**委**组)。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冀C****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道与**路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付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4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玲蕊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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