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豫A****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滑县新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与***东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二张,人车合一照片一张;2.被告人付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供述与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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