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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镇**号,住郑州市上街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因身体原因不能关押被上街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被告付某某驾驶车牌号豫AL****号机动车沿上街区孟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许昌路交叉口时被上街区交巡警民警李某某、张某某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付某某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80.2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机动车照片;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杨某某证言;4.抽取血样登记表、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杰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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