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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联华超市附近的烧烤摊吃饭饮酒。期间付某某喝了六、七瓶左右的啤酒。饭后,付某某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案发时已入户登记,车辆号牌为渝A4****)搭载何某某从联华超市附近出发经平都大道、教委路口向四横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三合街道东升路176号路段时与停靠在道路右侧的渝GC****号小型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付某某继续驾车经四横路行驶至三合街道档案馆路段后下车查看车辆受损情况,并换由何某某驾驶该车原路返回至事故现场附近。丰都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何某某也报警称自己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让何某某回到事故现场接受处理,何某某与付某某到达事故现场后,在民警的再三询问下,付某某承认是自己驾驶车辆。民警将付某某、何某某均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经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付某某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0747号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被告人付某某抽取静脉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 杨小霞

                              2021年1月4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丰都县**街道**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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