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行至本市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万达华府小区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随即,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15mg/100ml。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66.1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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