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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8092805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自然村**号,2012年因开设赌场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开展晚间酒驾整治时,发现被告人付某某(赣******驾驶员)有酒驾嫌疑,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试酒精检测,结果为96 mg/100ml 。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21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礼扩

检察官助理:李思依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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