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0时4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由大邑县晋原镇桃源大道“红色年代KTV”附近出发,行驶至滨江东路南一段与温泉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挡获。经检验,付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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