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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镇**村。2017年7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冀B****1棕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内装有疑似汽油液体,当行驶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津淄线与仁和路交口向北100米处,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依法对疑似汽油液体扣押、取样后由中石化大港公司回收,数量为660升。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可疑油品体进行鉴定,从送检油品样品中检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罚没油品接收登记表一份等。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5、理化检验报告。

6、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合法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庆强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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