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皖A*****号中型普通货车沿无为市**镇村村通公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镇**行政村路段处时,货车上装载的树木挤压到后车厢内的乘坐人张某甲,造成张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张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付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张某甲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会阴部损伤造成神经源性休克死亡。2019年10月9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人民币500000元,并取得张某甲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汪某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袁某某、高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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