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向北500米路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付某某涉嫌醉驾,交警遂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付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3.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立志
检察官助理:李大婷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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