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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临朐县**镇**村**号,现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路**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8日20时27分许,犯罪嫌疑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临朐县付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善初中门口处时被临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得知:案发时在被告人付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书、酒精呼气检测报告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永凤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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