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0时13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汇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汇源大街路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沿仁和花园社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付某某于当日22时11分在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被抽取静脉血。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99.5±1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付某某与赵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付某某明知赵某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去抽取静脉血并进行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莹洁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96340****;

2.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