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4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粤E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西东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青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酒店,联系电话1887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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