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1********,初中学历,现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2020年3月23日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0时许,付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的灰色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正阳县***乡***街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付某某为C3证驾驶。经鉴定: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苏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友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