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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住沧州市东光县**路**店,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东光县**家属院出发去**路**店拿东西,当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东祥商厦红灯路口处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4.5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海博

检察官助理:曲璐璐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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