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现住吴桥县**镇**村**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3时56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村自己家中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镇**路口时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当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为165mg/100ml,后将被告人带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2.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付某某驾驶车辆照片4张、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4.吴桥县公安局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才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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