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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农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冀J*****的白色猎豹牌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大港兴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环路口南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信息;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农场**小区;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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