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号楼**单元**号,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16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洛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处行政拘留八日,罚款1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豫C*****的白色传祺越野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雷某甲、雷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扣经过、抽血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俏俏 陈西远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一式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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