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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鄂C****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房县城关镇唐城西路瑞富未来城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5.91mg/100mL,为醉酒驾驶。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刑事照片;5.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华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73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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