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61********,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钟祥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7时20分,被告人付某某将号牌为鄂H****1中型普通客车停在钟祥市宇风运业有限公司汽车客运站内装载乘客,乘客坐满车厢座位后,其他乘客有的坐在车内工具箱、发动机台板上,有的乘客站在车厢过道内。之后,付某某驾驶该车载着乘客驶往钟祥市丰乐镇。当日18时许,付某某驾驶的客车途径钟祥市长寿派出所门口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拦停检查,经民警现场清点,鄂H****1客车上实际载乘人数为37人(包括司机、售票员)。经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19人,超载1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和行车证复印件、丰安客运公司售票记录卡原件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沈某甲、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6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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