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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由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4时43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G*****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黄石****路段时,与由陈某某驾驶的鄂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擦,陈某某开车前行,付某某骑摩托车追赶上,二人发生纠纷,后他人报警。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黄石港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对付某某进行呼气式测试,测试值为115mg/100ml ,随后交警带其到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88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桥**,联系方式1767121****。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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