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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牙克石市,户籍所在地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在牙克石市爱民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爱民东街宏寓嘉园北门门前处时,被牙克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武德宝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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