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号晚上00时50分,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苏E*****东风牌轿车行驶至睢县**路与**路交叉口,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达到醉驾标准,后被带至睢县中医院抽血送检,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付某某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付某某驾驶的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党员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德勇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睢县;
2.卷宗2册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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