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嘎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蒙D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61公里+700米处,驶入右侧沙路肩摔倒,造成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70.7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胡某某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酒鉴字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波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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