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1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小区**单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驾驶渝F9****小型轿车,从万州区孙家书房路出发到经新城路、血站,往滨江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复兴路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为148mg/100ml,遂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33.5 mg/100ml。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线路图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357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继清
检察官助理 刘行川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小区**单元**,联系电话:1862333****。
2.案卷材料2册,证据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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