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0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从镇雄县**镇集镇方向驶往**镇**村**组方向,途经**镇**路段时,与行人余某某接触,致余某某受伤。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为84mg/100ml,提取血液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34.43mg/100ml血。案发后,已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书;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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