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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付某某,男,满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78********,初中肄业,无业,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村**屯。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0月20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20年6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独自在家中喝了四瓶啤酒,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大海林林业局沿河街河北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付某某带到大海林局职工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99.3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

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备    注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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