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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71980********,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街**组,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系威海市**营职工。于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威海市环翠区**镇**路**路交汇处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1.5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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