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红庙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BL****号小型汽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希望街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同日21时58分,由医护人员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依法提取了被告人付某某的血样,并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25mg/100ml。被告人付某某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付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辆照片,付某某照片及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
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委托书,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晓东
何 成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