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街**道**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栋**房。2013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8月再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申请回避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DKV****”号牌的小型汽车沿金平区**路自东行驶过**路口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浮东居委出具的证明、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鉴定机构与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办案说明、对查获现场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音录像。

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君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4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