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苏C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套楼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县华山镇北林路赵屯北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97.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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