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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户籍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6****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康元路**小区西门路段时,与侯某某驾驶的苏E2****小型轿车相擦,发生交通事故。后付某某为逃避处罚,继续驾车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并回到家中继续饮酒,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1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路面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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