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2013年9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涿州市京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豆庄镇后屯田北侧时,与路右侧树木相刮撞,致车辆及树木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付某某弃车逃逸。经涿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涿州市刁窝镇万全庄村133号,电话1393089****。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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