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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冀J*****小型轿车行驶至黄骅港神华路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3.5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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