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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05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现暂住温岭市**街道**路。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21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溜门进入温岭市横峰街道洋江村横邱路16号陈某某家,至四楼推开虚掩的卧室房门入室,窃走被害人陈某某夫妇放置在两床头柜里的人民币8250元。

2020年12月3日18时56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温岭市**街道**路**号附近路边被横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窃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卫荣

20201210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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