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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海城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辽C****5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大白桥交通岗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照片、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现场检查报告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红

检察官助理:马超群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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