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21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朋友许某某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路口时,该车车身右侧与于**路由北往南方向由侯某某驾驶的粤B****号牌车辆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驾驶员付某某、乘客许某某受伤(经鉴定:许某某左手第4掌骨头骨折,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该损伤为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后对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86mg/100ml。
公安机关认定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某驾车行经红绿灯路口及斑马线时未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等;2.证人证言: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家炜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联系电话138*******;保证人蔡某某,联系电话13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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