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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住通城县**镇**栋****。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鄂A****5小车从通城县塘湖镇往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关刀镇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2020年7月20日22时26分抽取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1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查询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敏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8459****;

2.案卷1本、光盘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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