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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61********,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随县,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现住湖北省随县********,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1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随县小林镇百家来超市附近餐馆就餐时饮用了白酒。饭后,付某某离开餐馆并无证驾驶其方向盘式农用三轮车沿312国道行驶准备前往随县淮河镇。当天19时30分许,当该农用三轮车行驶至312国道933KM+200M路段处时,与行人后某某、董某某相撞,并造成该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随县公安局小林派出所在处理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付某某存在酒驾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85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随县小林镇卫生院抽血封存送检。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73.343mg/100ml。后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某某、董某某无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某在随县公安局小林派出所依法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抓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县公(小)行罚决字20192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县公交决字2019第421321-2800130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肇事车辆照片、付某某身份信息查询;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但付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潇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随县********号,联系电话1527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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