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晚,被告人付某某与朋友陈某甲等4人在凤凰县**镇**路边夜宵摊吃宵夜饮酒,期间付某某喝了约二两五的白酒。当晚23时许,付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沿国道209线自北向南往凤木线方向行驶,途经凤凰县**镇**村**隧道处,其驾驶摩托车与道路两侧水泥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警后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付某某进行抽血检验。归案后,被告人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3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7507mg/100ml。
2019年7月1日,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付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文书、户籍资料、呼吸式酒精测设仪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光碟1张;7.其他证据: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丽
(院印)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住凤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5页。
3.证人名单1份。
4.视频光碟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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