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61981********,汉族,大学本科,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路**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登封市嵩阳路郑少高速桥附近聚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市区道路行驶至菜园路与颖河路交叉口北200米路段时,将行人任某撞倒,导致其多处软组织损伤。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55ml/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金章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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