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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1********,汉族,群众,中专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曾因犯妨害公务罪2017年3月27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永安街路牌处时,撞上道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2mg/100ml。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2020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荥阳市郑上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三公路交叉口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至荥阳市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文书;5.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的血醇含量、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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