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和朋友在**对面夜市吃饭,吃饭期间饮酒,于次日0时4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新N0****号车上路行驶,由**门口停车场行驶至**路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世举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0997****;
2.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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