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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鹰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9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付某某和四位朋友在位于鹰潭市信江新区**小区附近的老鹰潭菜饭店吃饭喝酒,期间付某某喝了3瓶左右的南昌牌啤酒。当天晚上21时20分许,其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搭载三人沿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腰上吴家附近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具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值为110mg/100ml,系醉酒。付某某在执勤民警告知其原地等待,马上抽血备检的情形下现场脱逃,导致无法第一时间采集到其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

付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群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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