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付某某(曾用名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6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安岳县**局原**,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安岳县**街**城**号。2020年4月15日被安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利用其担任安岳县**局**的职务便利,在为他人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周某某、陈某甲等23人送予的人民币共计49.0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对办理安岳县**局和**局之间***项目**手续给予关照后,在其位于**局的办公室内(以下简称“办公室”)收受该项目***黄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办公室内收受黄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2.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普州大酒店收受该项目***代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3.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办公室内收受该项目***王某甲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粮都花园茶楼一雅间内收受该项目***王某甲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4.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对办理****项目******证给予关照后,在办公室收受该项目***李某甲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登记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西大街乡村鱼馆内收受该项目***李某甲送予的人民币0.2万元。
5.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金沙水茶楼内收受该项目***冷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金沙水茶楼内收受该项目***冷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6.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空中花园内收受该项目***姚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空中花园内收受该项目***姚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在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恒河大酒店内收受该项目***姚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7.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君巢茶楼内收受该项目负责人田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在安岳县城君巢茶楼内收受该项目负责人田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8.2009年至2011年的春节、端午和中秋节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空中花园内、安岳县城某饭店等场所,多次收受该项目***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3.6万元;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金水岸酒店内收受该项目***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9.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局楼下收受该项目***刘某甲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0.2010年至2015年的春节、端午、中秋节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承诺**集团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办公室多次收受该公司**陈某甲送予的人民币共计2.64万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承诺**集团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菲美斯大酒店多次收受该公司**陈某甲送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11.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普州大酒店内收受该项目***王某乙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2.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对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新华阳光茶楼收受该项目***李某乙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对办理****项目******证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紫竹馨城茶楼内收受该项目***杨某甲送予的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对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杨某甲朝阳老家收受该项目***杨某甲送予的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
14.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普州茶府内收受该项目***郭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后期**手续时给予关照,在海南省三亚市一茶楼内收受该项目***郭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2014年至2015年春节、中秋前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集团开发的***项目******时给予关照后,先后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陆某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
16.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时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办公室内收受该项目***莫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7.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安岳县城“百味江湖”餐馆内,收受******刘某乙为办理**镇**服务指导站******手续得到关照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18.2013年至2015年的春节期间,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的****证时给予关照,三次在办公室内收受该项目管理人员陈某乙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19.2013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对办理***项目******证给予关照后,在办公室内收受该项目***张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20.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柠都大道柴火鸡内收受该项目***郑某某安排项目**邹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21.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办公室内收受该项目***杨某乙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
22.2017年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安岳县城一餐馆内收受该项目负责人蒋某某安排工作人员陈某丙送予的人民币0.4万元。
23.2019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承诺办理***项目******证时给予关照后,在办公室内收受该项目***吴某某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2020 年4 月15 日,安岳县纪委电话通知付某某到纪委说明其违法事实,付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付某某退出了全部的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履历表、****证等书证;2.周某某、王某乙等证人证言;3.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瑜聪
检察官助理:李林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796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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