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8********,汉族,大学本科,**原主任科员,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栋**单元**室。2019年6月22日被普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0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先行拘留。同年10月2日,由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9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1月17日将案件退回普洱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普洱市监察委员会于12月2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担任昆明海关缉私局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与查私科科长、缉私分局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与其工作有往来人员沈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刀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9.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收受普洱市思茅区忠智顺采砂场经营者沈某某贿送的现金159.5万元。
1.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停车场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30万元。
2.2017年9月底,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停车场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3.2017年11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昆明世纪金源酒店旁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5万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停车场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46.5万元。
5.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停车场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6.2018年1月至9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工业园区信丰货运部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50万元。
7.2018年11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市**期沈某某家别墅停车处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6万元。
8.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市**期沈某某家别墅收受沈某某贿送的现金2万元。
(二)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收受西双版纳大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贿送的现金29万元。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客运南站附近收受何某某贿送的现金6万元。
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弄枫鹅香缘饭店停车处收受何某某贿送的现金20万元。
3.2018年1月,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客运南站附近收受何某某贿送的现金3万元。
(三)2016年中秋节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多次收受景洪良香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张某某贿送的现金15万元。
1.2016年中秋节,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停车场收受张某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
2.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市**路江南名苑旁的一家茶室外收受张某某贿送的现金5万元。
3.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停车场收受张某某贿送的现金3万元。
4.2018年中秋节,被告人付某某在西双版纳世纪金源大饭店停车场收受张某某贿送的现金3万元。
5.2019年2月份,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市曼景兰古城农业银行附近收受张某某贿送的现金3万元。
(四)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嘎洒机场西双版纳中骏物流有限公司货运部收受该公司股东刀某某贿送的现金5万元。
(五)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付某某在景洪市机场老路江南名苑附近的一家茶室收受景洪市嘎洒凯瑞快捷货运部景洪片区负责人杨某某贿送的现金1万元。
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的家属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27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