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8月8日出,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楼**单元**号。因敲诈勒索,于2006年4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燕山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月2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付某某收取崔某某(男,46岁,北京市人)等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通过微信昵称为“滴滴一下哦!”的人修改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上的车牌号、注册日期等内容,后将变造后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用于注册滴滴快车。经查,被告人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变造出10张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并利用其中3张机动车行驶证照片成功注册滴滴快车。
被告人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物证:手机;4.书证:车辆注册信息、车辆信息;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录像;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照片;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伙同他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莹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91075****)。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见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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