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家园**区**号楼**单元**楼道间,被告人付某某酒后以辱骂、推搡、身体冲撞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等;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文涛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