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7〕9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4年6月6日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64060624173706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羊郡镇羊郡集村莱阳市**镇**村。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于2016年12月23日8时许,在莱阳市羊郡镇集市出售私自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肉,被莱阳市畜牧局执法人员鲍某某等人到场查处,该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并在鲍某某等人依法扣押生猪肉时暴力反抗,持随身携带的剪刀朝鲍某某连捅两下,致其右臀部及左腕处软组织刺伤深达肌层,经鉴定鲍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物证剪刀;户籍证明、行政执法证等书证;证人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执法录像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17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录像光盘一张,物证剪刀一把。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